前沿拓展:
搜索應用程序提供商
AndroidWallpaper.apk 不用酷派自帶桌面的可刪
ApplicationsProvider.apk 搜索應用程序提供商刪除QuickSearchBox.apk的可一并刪除此文件
Contacts.apk 通訊錄/聯系人酷派已經有自己的聯系人程序,此程序非酷派程序,可刪除
CP_189Mail.apk 189郵箱有單獨的安裝版可以下載(重新下載安裝,還不如不刪)
CP_Adscription.apk 歸屬地很多系統(tǒng)類軟件都帶此功能
CP_AudioElectrrUI.apk 自帶瀏覽器有替代程序如海豚、UC等,可刪除
CP_Calculator.apk 自帶計算器
CP_CalendarProk 愛音樂
原標題:遏制搜索亂象 激揚網絡清風圖為本案主審法官開庭現場。導讀今年央視3·15晚會曝光了營銷公司為客戶制作“萬詞霸屏”以**縱網絡搜索結果的內幕,違規(guī)**縱搜索引擎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浮出水面。所謂“萬詞霸屏”,即通過技術手段對上萬個海量關鍵詞進行設定,從而讓用戶在搜索時,被推廣公司始終能排在前面。近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對原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某科技公司不正當競爭案作出判決:被告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登報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75.3萬元。本案系全國首例判決生效的涉搜索引擎不正當競爭**案,通過對**縱搜索結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司法規(guī)制,在及時有效維護市場秩序和用戶權益的同時,彰顯了****強化規(guī)范互聯網秩序、營造清朗網絡空間的力度與決心。 以技術中立名義鉆算法漏洞2021年7月,百度公司發(fā)現某科技公司專門為他人提供“萬詞霸屏”服務,利用管理系統(tǒng)短時間內自動生成并發(fā)布大量關鍵詞和推廣網頁。同時,該公司還利用“高權重網站”易于被百度搜索引擎收錄和排序的特點,在此類網站的域名項下添加被服務對象的推廣網頁。由此導致普通網絡用戶使用關鍵詞進行搜索時,這些推廣網頁會大量占據搜索結果首頁位置。于是,百度公司以該科技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索賠1000萬元。**審理認為,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guī)定,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yè)道德,不得擾亂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熬W絡空間是億萬民眾共同的精神家園,維護互聯網的良好秩序是廣大民眾的共同心聲?!背修k法官指出,搜索引擎已成為網民獲取信息服務的必備工具之一。網絡經營者利用搜索引擎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尤其是當網絡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必須要依附搜索引擎而存在時,更應該遵循搜索引擎行業(yè)既有的商業(yè)慣例,不干擾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提供正常的搜索服務。因此,對以技術中立名義、利用搜索引擎算法進行“萬詞霸屏”的行為,應從維護搜索生態(tài)和互聯網秩序、保障網絡用戶合法權益等角度進行評判,著力推動互聯網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 有悖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yè)道德具體到本案而言,評判被告公司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應從競爭關系、利用網絡技術手段實施、違背其他經營者意愿并導致其他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無**常運行、有悖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yè)道德、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并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等構成要件進行認定。第一,被告公司與原告百度公司之間存在競爭關系;第三,被告公司通過租賃“高權重網站”二級目錄,并將大量關鍵詞及非人工編寫頁面發(fā)布到目錄等網絡技術手段實施了涉案行為;第三,被告公司的行為違背原告百度公司的意愿并導致原告的網絡產品或服務無**常運行。具體包括:破壞了百度搜索引擎正常收錄和排名秩序,造成引擎算法失準;造成百度公司的機器性能和服務器資源的浪費;影響百度搜索用戶體驗,降低用戶信任。**審理認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競爭與損害相伴而生。競爭利益受損并不必然構成不正當競爭。當且僅當競爭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yè)道德、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并缺乏合理理由時,才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中,被告公司的行為是商業(yè)行為、擾亂行為,而非公益行為、創(chuàng)新行為。其租賃“高權重網站”二級目錄創(chuàng)設網頁進行“萬詞霸屏”排名的行為,是為商業(yè)牟利,而不是為了保護社會公益或增進消費者福祉;且利用的是百度算法的漏洞,而非創(chuàng)設新的、有利于消費者的算法或技術。同時,其在二級目錄創(chuàng)設網頁的行為并未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而是將同類合法經營者相關的勞動成果竊取過來。此外,“萬詞霸屏”排名的行為影響了搜索引擎正常排名行為,對其他經營者、消費者和市場秩序都產生了消極影響。因此,**認定被告公司行為顯然是對行業(yè)公認商業(yè)道德的挑戰(zhàn),是在非法損害他人正當經營的基礎上,為自身謀取不當利益并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同時影響了其他經營者利用網絡開展搜索排序的秩序,影響了互聯網信息**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最終,**綜合認定被告公司涉案業(yè)務及整體利潤等因素,酌情判決如上。 ■裁判解析 確保核心價值觀網上“不掉線”不知不覺間,互聯網信息搜索已深深嵌入人們的生活。搜索拉近了世界、放大了視野、提供了便利、豐富了人生。一些對網上信息進行整合、方便用戶查閱的搜索引擎服務提供商也獲利豐厚。但不可否認的是,在資本逐利過程中,類似“萬詞霸屏”“競價排名”等行業(yè)亂象破壞了網絡生態(tài),侵害了公眾利益,令廣大網民深惡痛絕?;ヂ摼W經濟是注意力經濟,搜索引擎排序結果與網站知名度直接關聯。網站**想要獲得更多知名度,自然希望其搜索結果在排序中占據高位。搜索行業(yè)商業(yè)慣例是可以通過優(yōu)化網站結構、網頁代碼和內容來提高網站質量,提升其在“自然搜索”結果中的排名。本案中,被告公司并沒有采用行業(yè)的商業(yè)慣例來幫助其客戶提升搜索排名,而是根據與其簽約的客戶的需求,通過技術手段生成大量非人工編寫的網頁,并將上述網頁內容增加至租賃的第三方“高權重網站”中,利用百度搜索引擎收錄和排序規(guī)則,使網絡用戶觸發(fā)搜索關鍵詞時,百度搜索結果首頁出現一條或多條包含相關網頁的搜索結果,達到“霸屏”效果。這顯然是對行業(yè)公認商業(yè)道德的挑戰(zhàn),屬于比較典型的網絡黑灰產業(yè)。尤其是對廣大網絡用戶而言,第一,被告公司行為增加了信息獲取成本,使得網絡用戶無從辨別哪些是最相關結果,無法輕易獲得本應呈現在排序前列的自然搜索結果,從而被迫閱讀了大量廣告推廣信息,增加了不必要的搜索成本,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第三,影響了消費者用戶體驗。由于用戶在搜索結果排名中處于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地位,很容易被人工干擾的自然排名結果欺騙和誤導,誤以為排名靠前的搜索結果是相關性和影響力最大的產品和服務提供商,從而上當受騙。再次,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被告公司的行為實質上是以自然排名之表行競價排名之實,而被告公司“萬詞霸屏”行為推送出來的信息卻未標注“商業(yè)廣告”等字樣,從而誤導消費者。類似“萬詞霸屏”這類網絡黑灰產業(yè)利用新技術手段進入新領域,及時的司法表態(tài)定性能夠有效遏制這類不正當競爭行為,該案對于全國網絡黑灰產業(yè)監(jiān)管治理有深遠意義。以法治保障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發(fā)展不偏航,不僅是國家信息安全與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互聯網行穩(wěn)致遠、健康發(fā)展的必然。本案的裁判有利于維護網絡用戶的合法權益、有利于維護搜索生態(tài)和互聯網秩序、有利于推動互聯網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確保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掉線”。 ■專家點評 網絡搜索引擎領域“里程碑式”的判決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薛 軍本案被業(yè)界稱為“全國萬詞霸屏生效裁判第一案”,系首次在網絡搜索優(yōu)化行為與不正當競爭行為之間進行了明確法律界定,會成為未來網絡搜索引擎領域“里程碑式”的判決。在裁判過程中,有三處亮點值得關注。第一,權益分析到位。本案判決引入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關于遵循商業(yè)道德與誠實信用原則的條款,同時又結合“互聯網專條”進一步剖析。實踐中,利用技術手段影響他人網絡服務的行為,究竟是不正當還是正常市場競爭,在不同領域有各自標準。本案中,**不僅關注當事人雙方合法權益,更重要的是依法維護了廣大用戶群體的公共利益。從事實層面看,作為合法搜索服務提供者,如果允許類似本案被訴企業(yè)利用“萬詞霸屏”手段進行商業(yè)推廣,其正常運營勢必會受到沖擊和干擾;從價值層面看,廣大消費者作為網絡服務用戶的知情權和使用體驗也可能因此遭受很大的負面影響,大家需要花更多時間精力對搜索結果進行辨認,而這種追溯、識別對普通用戶而言是非常困難的。簡言之,被訴企業(yè)的行為是以某種“注水”方式,強行向大家共同“飲用”的“信息流”中摻雜不實信息,既污染了互聯網信息環(huán)境,也有損于公共利益。第三,焦點闡述清晰。面對不斷創(chuàng)新迭代、快速發(fā)展的互聯網新技術、新業(yè)態(tài),傳統(tǒng)治理模式有滯后性,有時甚至出現“規(guī)則空白”。就本案而言,被訴企業(yè)行為是不是可以被理解為伴隨技術迭代而生的一種正常市場競爭行為?判決書就此闡述得非常清楚。被告公司租賃“高權重網站”二級目錄創(chuàng)設網頁進行“萬詞霸屏”排名的行為,利用的是百度算法的漏洞,而非創(chuàng)設新的有利于消費者的算法或技術。原告為了克服上述行為帶來的負面效應,就要被迫投入大量資源進行**,且防范效用微乎其微,實質上造成了技術資源浪費。所以,“萬詞霸屏”不能被視為技術上真正的迭代發(fā)展,因其不利于社會總體福利優(yōu)化,不符合以技術發(fā)展作為正當性對抗的理由。最后,裁判理念統(tǒng)一。聚合效應影響下,公眾傾向于使用某一種搜索引擎,其能否通過搜索獲得有效信息事關公眾利益,也是消費者權益的一種表現形態(tài)??梢哉f,普通民眾享有高質量信息搜索工具對于整個國家獲取信息的準確性和快捷性都有幫助,而網絡黑灰產業(yè)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等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也污染了互聯網生態(tài),進而對社會秩序產生嚴重危害。在涉及搜索引擎的司法裁判中統(tǒng)一思路,以鮮明判決向社會彰示:網絡經營者必須堅持科技文明向善,守住法律底線、誠信底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底線,這一點至關重要。需要強調的是,搜索引擎作為互聯網技術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更要綜合發(fā)揮互聯網的經濟功用、社會功用和政治功用。正是基于搜索引擎的公共性考慮,像百度這樣的互聯網巨頭要認識到自身所提供的服務不僅是一種商業(yè)產品,還具有非常強的公共服務屬性。作為重要搜索服務提供者,尤其要提高價值判斷、堅守道德底線,肩負起相應的社會責任,更好地為廣大網民服務。從學理角度出發(fā),本案裁判也為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提供了更多探索路徑。比如,如何將違反商業(yè)道德和誠實信用等一般性條款具象化,如何在具體個案中引入技術進步、公眾服務以及市場效率等綜合性判斷標準,從而在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時,有更多可預期性,切實增強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針對性、實用性和有效性。(徐飛云 艾家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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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rkan Phone小米盒子組件刪除后與小米盒子無**常連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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